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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迈成功案例】醉驾:酒精含量221.12mg/100ml,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后撤诉,无罪判决已生效

2019-04-08

【判决结果】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近期成功办理了一起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判处无罪。东莞市某区检察院不服一审无罪判决提起了刑事抗诉。2019329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回抗诉,法院予以准许,无罪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该案经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有效辩护,完美办结,极大的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场冤假错案。

【相关案情】

       2017年初,赵某某当日中午12时左右参加某公司年会,期间有吃饭喝酒。后赵某某躺在举办年会的公司办公室内休息。当日23时左右,赵某某驾驶车辆离开办公室,途中被他人所驾驶的车辆追尾,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并未停车,继续前往某酒店KTV包房,在包房内有饮啤酒,后追尾司机到某酒店找到被追尾司机赵某某。之后追尾司机报警,接警后交警到场处理,经检验,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东莞市某区检察院认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东莞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

       2017年12月份,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刘斯亮主任律师主办和王大应律师协办。办案律师多次耐心听取当事人详细案件经过陈述,及时跟进公检法案件进程,向交警部门和东莞市某区检察院了解案件情况并递交委托手续、申请查阅全卷。律师结合目前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法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办案律师认为据以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醉酒的事实,根据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结合上述众多疑点,多次向东莞市某区检察院提交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并没有采纳律师无罪观点,仍然坚持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办案律师根据案情事实和法律规定引经据典,据理力争,无罪观点获得一审法院全部支持,检察院抗诉后,办案律师在第一时间与二审法官联系并递交辩护词,重申无罪观点,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检察院认为该案抗诉不当,向二审法院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律师感悟】

      办案律师得知当事人赵某某无罪判决生效时,律师职业荣誉感油然而生您可知道?中国无罪判决率仍在低位徘徊,相关数据显示,无罪判决率近几年基本维持在 0.06% 左右(万分之六)这意味着每万名被告人中只有6人真正获得无罪判决刑事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案件结果。因此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有利于监督公检法合法合理办案,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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