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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迈普法|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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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下面,让我们通过法院一则判例为大家揭晓答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7日,彭再能和案外人王昌明、杨峻峰发起设立贵州斯凯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农公司的前身),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截至2013年5月3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彭再能实缴300万元(30%)。


       2013年8月22日,靖沣公司与双农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靖沣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6)黔26民初第33号民事判决并判令双农公司支付靖沣公司工程价款、塔吊租赁费共计4369300元。


      经过系列股权转让后,2015年5月25日双农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陈立强75%、彭再能20%、胡丽明5%。


      2015年5月30日,双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双农高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同年6月3日,工商局向双农公司颁发了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营业执照》。公司资本1亿元由发起人陈立强认购7500股、彭再能认购2000股、胡丽明认购500股,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


      2016年11月22日,双农公司在黔东南日报刊登《减资公告》,将注册资本由1亿元减为1000万元,减资公告刊登后,没有收到债权人提出异议。2017年3月8日,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双农公司颁发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营业执照》。


     2017年2月至3月,经过股东会决议和系列股权转让,双农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彭再能90%,赵松10%。


     前述(2016)黔26民初第33号判决生效后,靖沣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靖沣公司申请追加彭再能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作出(2018)黔26执224号执行裁定并追加彭再能、陈立强、胡丽明、赵松四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后彭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不得追加彭再能为(2016)黔26民初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审法院驳回了靖沣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前提应是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足额缴纳出资。同理,履行认缴的增资义务也应当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增资义务,未到认缴期限的增资就不属于增资瑕疵,故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彭再能是否应当对增资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裁判思路是:


      因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靖沣公司对双农公司的债权产生于2014年8月,此时,双农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000万元。即合同签订时和债权形成时的双农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亦即在双农公司增资(2015年5月30日)之前。


     故靖沣公司对双农公司履行能力的判断应以其当时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依据,而双农公司能否偿还靖沣公司的债务与此后双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彭再能是否认缴增资对靖沣公司的信赖利益不造成损失,彭再能的增资瑕疵行为仅对双农公司增资之后的交易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靖沣公司在双农公司增资前与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彭再能承担责任。故彭再能要求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彭再能是否应被追加成为双农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其具体裁判思路是:


      首先,明确出资义务具体是指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所定的期限及数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其中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彭再能作为斯凯尔公司发起股东,其在设立公司时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并且其在双农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时,未到章程约定的增缴资本的出资期限,不存在增资瑕疵。


      其次,针对彭再能是否履行增资义务,主要涉及是否可以加速股东出资义务以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问题。因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应是股东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同理,履行增资认缴义务也应当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到认缴期限的增资就不属于增资瑕疵。本案中,双农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的增资认缴出资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在该认缴时间届满之前,彭再能未按认缴的出资额履行认缴出资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再次,若在双农公司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赋予靖沣公司作为单个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用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权利,实质上是允许了公司对单个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这将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即使彭再能作为双农公司股东在公司形式变更认缴增资时存在瑕疵,靖沣公司在双农公司增资之前与之交易,由此产生的债权也不能要求此后增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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