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1
注
关注精彩内容
要先点击这里哦
前言/introduction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与劳动者签订关于工伤赔偿的《和解协议》,但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过低,那么劳动者就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遇到相关情形时应当如何处理?又应当如何避免?
近日,法迈常盛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关于工伤赔偿的《和解协议》,事后劳动者继续向用人单位追索因工伤构成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追索“三金”的劳动仲裁等多项程序后,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果。
案情简介:
深圳市A百货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主要从事日用百货、生熟食品、酒类、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各类产品销售。
张某今年56岁,于2020年9月初入职A公司,A公司每月通过现金的方式向张某发放工资,A公司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保,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也全部由公司保存。
2020年9月末,张某因从事公司日常工作受伤,致右前臂骨折,随即由公司送往医院。张某出院后不久,A公司即安排张某继续从事其他工作,对于工伤后续处理事宜并未提及,因张某在停工留薪期间担心公司不支付工资,失去生活来源,出院后在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下,就与公司签订了关于工伤赔偿《和解协议》。
后张某因身体不适,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申请离职,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张某遂委托本团队代理。
办案过程
因A公司拒绝提供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无法直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无法直接向工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案件办理的前提。接案后,团队律师就第一时间收集公司其他员工证人证言、双方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在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向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张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书生效后,按照已确认的劳动关系,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后,指导劳动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
在整理好所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
仲裁裁决
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A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主张双方已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和解,劳动者无权再行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本团队认为:《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免除了A公司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张某的权利,且A公司未向张某支付过任何伤残待遇,《和解协议》并不能免除A公司的法定义务。
裁决结果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本团队的意见,因A公司未给张某购买社会保险,A公司除已支付的治理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外,应按照受伤前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月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九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个月的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
公司治理建议:
1.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向社会和企业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在发生工伤事件时,能给予公司一定的保障。
为此,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在保障员工基本权利的同时,也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2.在公司劳动风险较大的特殊岗位,适当购买雇主责任险(商业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以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3.对于入职后主动提出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要书面告知其法律风险,如该员工继续不同意购买,用人单位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法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法迈常盛律师团队
法迈常盛律师团队由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鸿博律师组建,专业从事公司法领域理论与实务研究,尤其擅长公司治理、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刑事合规法律实务。团队成员多数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具有多行业职业背景,法学理论扎实,诉讼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精细的法律服务。
常盛律师团队负责人:李鸿博律师
电话/微信:15989548553
邮箱:lhblawyer@hotmail.com
企业刑事合规负责人:王大应律师
电话:15118848998
邮箱:wdyls8@163.com
商事诉讼与仲裁负责人:古润捷律师
电话:15521315053
邮箱:lawyergurunjie@yeah.net
法迈律师龙华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大道86号二、三楼
联系电话:0755-33592998
法迈律师福田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704
联系电话:0755-82562956
上一个: 法迈普法|用人单位亏损了,是不是就可以不发绩效奖?
下一个: 实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路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