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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说明举债行为不属于夫妻合意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6-10-28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一名商人,在生意往来过程中结识了一名朋友。该朋友声称自己有高达数亿美元的遗产,需要先缴纳遗产税才能获得遗产,希望王某帮忙借款并承诺丰厚报酬。王某出借100多万导致自身巨额负债。因联系不到王某,债权人起诉王某的妻子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最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举债行为不属于夫妻合意,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某独自偿还100多万元的本金以及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查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合意”及“用于共同生活”,通常重点放在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方面。在没有证据证明举债行为的合理性的情况下,若能证明举债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本案的被告自身有独立经济实力,没必要借款度日,且涉案款项在极短时间内从原告账户通过被告账户转至案外人账户,可以说明相关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难以认定相关举债行为属于夫妻合意行为,故相关债务应当由借入方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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