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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深圳市金某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厚德铸法迈,助您行天下】

2016-12-30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陈光东

2015年12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软件研发工程师,约定工资为15000元。20167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负责开发之软件项目无销售业绩,且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单方面违法辞退申请人。

申请人本着平和的态度与被申请人的总经理苗某某进行沟通,希望被申请人能够合理解决被违法辞退一事,苗某某表示有问题可以沟通,但离职补偿不会有,因为公司投入很多没有产生收益。

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而被申请人未经上述程序,没有合法理由,实属违法解除,但是因为申请人所提供证据不充分,可能会有影响仲裁结果。

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充分说明系合法解除或违法解除,仲裁庭部分采纳本所律师的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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