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注
关注精彩内容
要先点击这里哦
生活中,像运输、餐饮等行业,需要相应的资质许可才能开展特定经营活动。而在实践中,有些经营者往往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取相应资质,通过与有资质企业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车辆租赁合同的形式,实际以挂靠方式借用资质以开展经营活动。
所谓挂靠,就运输行业来说,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从事运输经营的活动。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外部关系来说,挂靠单位与对挂靠单位之间的责任约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来说不应该产生对抗的效力。
案例:
2017年10月20日,A带着其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向B申请挂靠经营。同年11月6日,双方签订《融资车辆经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不论发生何种事故,B公司有义务参与协调处理,但所造成的损失及一切后果由A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2017年11月15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融资车辆经营协议书》,B公司每月向A收取管理费,而A则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旅客运输经营至今。
2018年6月3日,A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行使过程中,该车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相撞,导致5名乘客受伤。
2018年11月13日,5名乘客根据其与B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85630元,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乘客全部的诉讼请求。
二、从内部关系来说,对于交通事故内部责任的分担问题,应该分情况分别予以认定:
(一)被挂靠人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或得到经济利益的,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理论,由被挂靠人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在对外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向挂靠人只享有部分的追偿权。
(二)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用或得到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对外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后,可全额向挂靠人享有追偿权。
(三)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有明确的责任约定,可依据双方的责任约定来进行责任的分担。
案例:
2019年12月4日,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起诉请求A赔偿B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4856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靠车辆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靠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靠人同意且放任挂靠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是在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是车辆的名义所有权人和法定车主,对车辆具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并享有一定的运行利益,乘客选择提起合同之诉,依正常程序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B公司承担。A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能够占有支配车辆,并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B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可依据其内部挂靠合同约定向A追偿。A认为被迫签订《融资车辆经营协议书》,因无证据证实,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由A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乘客的交通事故赔偿款485630元。
被挂靠企业虽然享有收取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为有效防范被挂靠单位的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1、事先对于挂靠人实际经营能力、偿付能力、信用状况进行摸底了解。
挂靠人是否诚信、是否讲信誉是最重要的因素。公司在与挂靠人合作开始前,应当对挂靠人过往经营的情况、业绩、口碑、偿付能力,以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等具体情况进行摸底了解。来判断挂靠人是否正常的经营,以实现双方共同获利。实践中,一个优秀的挂靠人可以帮助被挂靠人持续增加业绩,实现双赢,但一个不靠谱的挂靠人可能随时给被挂靠人带来需要清偿员工工资的风险。
2、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签订权利、义务、责任清晰明确的内部合作协议。
针对被挂靠人的风险,被挂靠人尽量避免以租赁合同等其他形式来替代挂靠行为本身的目的,一方面合同有被撤销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挂靠行为约定责任的承担丧失针对性。因此要明确员工工资由挂靠的实际经营人全部承担,若因挂靠人拖欠员工工资导致被挂靠人被迫代付工资,则被挂靠人所支付的员工工资、应诉产生的律师费、需承担的诉讼费全部由挂靠人承担。
3、对于实际挂靠人经营进行了解监督,发现风险及时终止挂靠合作。
被挂靠人对于实际挂靠经营人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能力往往不了解,在挂靠合作开始后,被挂靠人应当定期的了解实际挂靠人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非正常经营情况,如拖欠员工工资或产生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争议事项,应第一时间通知挂靠人终止挂靠合作,收回外借资质,做到及时止损。
法迈律师龙华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大道86号二、三楼
联系电话:0755-33592998
法迈律师福田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704
联系电话:0755-8256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