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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迈普法|公司抽逃出资如何认定?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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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抽逃出资如何认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案例名称:青岛凯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毛彦杰、青岛巨丰圣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51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毛彦杰、刘同涛抽逃出资,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凯航公司提供的巨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所载内容看,巨丰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毛彦杰、刘同涛各认缴出资300万元、700万元,分二期出资,第二次出资时间为2013年6月9日前,刘同涛、毛彦杰分别于2012年3月27日、28日向巨丰公司出资各560万元、240万元,共计800万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应凯航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巨丰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账单,该账单显示2012年3月30日巨丰公司分两笔向宇田公司汇出700万元。凯航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巨丰公司股东毛彦杰、刘同涛抽逃出资,已完成举证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毛彦杰主张700万元款项的汇出行为不属抽逃出资,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对向巨丰公司转入800万元验资款后4天内向宇田公司汇出700万元是否系巨丰公司的经营行为,巨丰公司与宇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汇款行为是否经法定程序而为,未能举证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对于该700万元汇出的原因,巨丰公司及刘同涛、毛彦杰均不能提供存在正常的贸易往来证据,巨丰公司账面上没有记载,刘同涛、毛彦杰作为巨丰公司的股东有能力控制巨丰公司,该笔资金的转出应视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判决支持凯航公司关于认定刘同涛、毛彦杰抽逃注册资金的主张,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1、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帮凶”的连带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债权债务抽逃公司的出资时就应当证明该笔债权债务是虚构的,并非实际存在。

       2、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所谓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的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延长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等,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时,股东收回其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公司治理建议:  

       如果不慎实施了抽逃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返还

       如果企业家因为转账、商事交易的不规范导致实施了抽逃行为,应该及时向公司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向公司返还出资应当由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应当在财务账册、转账凭证上进行体现,必要时应当经验资程序,最后列入公司实收资本。如果企业家仅仅是向公司投入运营资金、帮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这些行为看似是在“补足”出资,但不一定属于公司法层面上的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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