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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治理|注销公司就可以不用还债了吗?该还的债,跑不掉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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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前面】


在当前受到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的背景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繁复杂,矛盾不断激化。


现实中,一些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公司追债时,债务人公司为了躲债,突然就注销公司主体,「公司注销」的法律效果,如同一个自然人的死亡,如何向一个已经“死亡”的公司追债?阅读下文,笔者将会揭晓答案。


【案例导入】


2019 年 10 月,深圳龙华A公司因与深圳观澜B公司就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3 月,在经历了漫长艰难的诉讼活动后,龙华A公司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观澜B公司向龙华A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律师费、违约金等。


龙华A公司满心欢喜,认为一切都朝着顺利的方向发展。但是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一月有余,观澜B公司始终没有履行偿债义务。龙华A公司无奈,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曾想,执行期间,观澜B公司股东大娃、二娃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主体,并由二人组成清算组,《清算报告》顺利过会,资产也清算完毕了,工商登记机关也于2020年准予注销观澜B公司,从此股东大娃、二娃求得了护身符「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观澜B公司的如意算盘打得真溜,简直天衣无缝。


龙华A公司负责人翠花万般无奈,找到法迈常盛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团队律师在分析了案件基本事实后,便有了应对策略,宽 慰翠花“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猎人的手心”。


2021 年 1 月,笔者团队以观澜B公司虚假清算为由,代理龙华A公司向法院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最终,受诉法院支持了龙华A公司的诉请,判决观澜B公司股东大娃,二娃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根据团队办理真实案件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律师分析】

看完上述案例,可能有人会产生疑惑,《公司法》不是明明规定“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外承担债务”吗? 为何要观澜公司股东大娃、二娃也跟着还债?因为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极少数债权人会想到通过追加股东责任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回收,或者是想追究股东责任,却望洋兴叹,维权无门。


那么我们是如何实现追加股东责任的呢?原来,在观澜公司 的《清算报告》中有这么一句表述“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业已清理完毕,注销后,如再有任何债权债务问题,由全体股东按比例负担”。


股东大娃、二娃在明知公司尚有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业已清理完毕的陈述”,明显属于虚假陈述,已然构成虚假清算。由此,笔者团队才能突破「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助力龙华公司实现债权回收。

【结尾彩蛋】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就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起诉股东承担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至少有四种。现笔者一一罗列,以飨读者。


(1)  未经清算即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 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清算程序违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 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 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 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 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迈常盛律师团队

法迈常盛律师团队由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鸿博律师组建,专业从事公司法领域理论与实务研究,尤其擅长公司治理、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刑事合规法律实务。团队成员多数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具有多行业职业背景,法学理论扎实,诉讼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精细的法律服务。

常盛律师团队负责人:李鸿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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