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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案例三则

2016-04-29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


第一则:客人就餐时手机被偷  餐馆负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丁某于2015316日和其家人到某某傣妹火锅店就餐,丁某的手机(价值2950元)在就餐时丢失,后通过监控系统发现丁某的手机被人偷走。丁某遂要求某某傣妹火锅店赔偿损失,但某某傣妹火锅店拒绝承担责任,最终致丁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某傣妹火锅店承担丁某在其火锅店丢失的手机损失2950元,某某傣妹火锅承担诉讼费。

 

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

    丁某在某某傣妹火锅经营的火锅店就餐,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餐厅服务方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故某某傣妹火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丁某作为消费者,对自身的财务也具有一定保管义务,因此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火锅店赔偿丁某2950元,承担诉讼费。

 

律师建议:

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保留消费凭据,以便于日后维权。

 

 

第二则:婚宴宾客食物中毒  宴请方可要求酒店赔偿

基本案情:

唐某为子女操办婚事所需,至某大酒店预订酒宴,先后于2014210日、101日向千代餐饮交付定金1,000元、预付款5万元。千代餐饮于同年101日晚出具收款清单2份,分别载明午餐45桌计费用70,617元,晚餐48桌计费用156,184元。当晚有八十多位客人因出现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到医院就诊。

 

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

某大酒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其提供的食物受到污染,造成集体食物中毒侵害了唐某及其邀请客人的合法权益,唐某有权要求千代餐饮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某大酒店赔偿唐某5.1万元损失

 

律师建议:

广大消费者在要求对方承担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时,则无权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则:商品标识不真实 销售者被判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128日李虹在某商场处购买了2远芳.美子针织衫,总价款为1700元,吊牌标记面料为61.4%的动物纤维,38.6%的羊毛。后孙庆军将该衣服送至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检验,经检验面料成分与标记不符,属不合格。

 

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符合该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应有虚假或夸大的不实之词,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孙庆军因购买了被告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其要求返还价款、要求三倍价款赔偿以及支付鉴定费。法院最终判决某商场赔偿李虹三倍价款5100元。

 

律师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如果是职业打假人,不是为自己生活消费而购买产品,则难以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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