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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专找超市打架,三次应诉

2016-09-26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王大应

    2015年7月8日原告左先生前往某某某超市,发现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过期,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0倍赔偿,当事人收到法院的传票,交由我所律师应诉,我所律师分析后,发现左先生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有明确法律依据,遂向当事人阐明该案的可能结果。

    第一次诉讼,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虽然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必败可能,但是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还是从法理上分析若法院判决违反民法公平原则,不利于超市和企业的正常发展。后由于原告左先生并没有将打假的实物茶叶提交法庭核查,后被法院劝退撤诉,第一次案件被告取得了暂时的胜利。
    第二次诉讼,原告左先生还是向往常一样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被告代理人在庭审那天冒着暴雨前往参与庭审,后原告并未及时到庭,被告代理人结合现行法律,向审判长阐明原告左先生未按时到庭超过一定时间法庭应当视为原告放弃主张权利的机会按撤诉处理。后第二次诉讼因原告左先生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第二次案件被告再一次取得暂时的胜利。
    第三次诉讼,当被告稍放松警惕,又第三次收到同一原告左勇的传票,当事人称这种打假人非常气愤。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将参加第三次诉讼。
    本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多次因为自身原因不到庭,浪费被告的财力物力,完全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应当对其科以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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